一、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度
1、建立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一项组织措施。各地、县、社、队及林区企事业单位,都应普遍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护林防火工作。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有关保护森林的方针政策;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研究与布置护林防火措施;交流推广护林先进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级护林防火组织的工作;掌握和报告山林火灾情况;组织与扑救山林火灾;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案件等工作。在省、县、社毗连的边远地区,森林火灾往往都比较严重,因此在交界毗连地带,应以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共同协商建立和健全护林联防组织,贯彻有关护林防火方针政策;研究与部署毗连地区护林联防工作;总结交流护林防火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与扑救山林火灾。
2、建立各种护林防火制度。
(一)行政区域负责制。地、县、社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领导,及时研究、部署护林防火工作,检查与督促护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
(二)单位系统负责制。林区机关、团体、学校、厂(场、矿)、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护森林政策法令,教育本系统人员,遵守护林防火规定,积极保护森林。
(三)分片划区责任制。社与社之间,村与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划分区域,分片包干管理,做好本区域、本片护林防火工作。
(四)生产责任制。大队、生产队,应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对社员进行护林防火教育。使大家奠定护林防火各项规定。
(五)家长责任制。各户家长必须经常教育自己的家属子女,遵守护林防火制度。
(六)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发动群众根据国家护林法令,结合群众利益,制定群众性护林防火公约,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还可发动群众开展护林防火签名运行等形式。
(七)制定奖惩制度。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或防止乱砍滥伐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有显著成绩的;发现森林火灾或破坏森林行为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及时制止,有显著成绩的;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失职,使森林遭受损失的;不遵守用火管理制度,引起火灾的;乱砍滥伐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使森林遭受损失的;对于蓄意或者唆使纵火烧山,或者聚众破坏森林,都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的应由政法部门从严惩处。
凡在以上责任区域内因领导失职或工作布置不周、管理不严、违反规定等造成森林火灾或破坏森林的案件,除惩处肇事者外,要追究领导责任。